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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入學時身分就是身心障礙,為什麼入學後還要再鑑定?

目前國內身心障礙學生就學為:一般入學管道(與一般學生相同入學方式)、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入學,及參加單獨招生入學,而參加資格均以其持有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教育部國教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例如學障)。

但能否接受各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輔導與服務,須確認其特殊教育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依據特殊教育法的規定,身心障礙是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則有智能障礙等13類,去除6歲以下之發展遲緩類學生,在大專校院之障礙類別應有12類。此種分類方式,與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之8大類身心障礙或過去16類身心障礙之類別均有所不同,因此,同稱為身心障礙,在特殊教育與社會福利分類上,不能等同而論。

此外,針對持有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發給的身心障礙鑑定證明,雖然學生可以持該證明報名參加大專校院升學考試或甄試,但其有效期限通常僅止於報名考試,且教育階段轉換後教學模式不同,其學習需求自然不同,在學生入學後重新提報鑑定,以評估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

因此,從102學年度開始教育部已依特殊教育法規定成立鑑輔會,所有進入大專校院的身心障礙學生均需要提報鑑定接受評估。故103學年度起,本部鑑輔會對於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所發鑑定證明書所載之適用期限,將涵蓋至應屆畢業入學大專校院之一年級下學期,避免空窗以維護學生甫入學之特教權益,惟各校仍應積極宣導前開學生及疑似對象儘速提報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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